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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监督部办理案件审查标准
2018-07-2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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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24

侦查监督部办理案件审查标准


一、审查逮捕

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形:

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,应当予以逮捕:
(一)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;
(二)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
(三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
(四)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
(五)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

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应当予以逮捕。

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规定,情节严重的,可以予以逮捕。

二、立案监督

(一)监督立案的情形:

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管辖的。

(二)监督撤销案件的情形:

1、没有犯罪事实的;

2、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
3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
4、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
5、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

6、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三、侦查活动监督案件

(一)纠正违法

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:
1、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;
2、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或者以暴力、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;
3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调换、私自涂改证据,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的;
4、徇私舞弊,放纵、包庇犯罪分子的;
5、故意制造冤、假、错案的;
6、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;
7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;
8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;
9、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;
10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;
11、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,或者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解除的;
12、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、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;
13、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;
14、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、执行、变更、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;
15、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;
16、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,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;
17、阻碍当事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;
18、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;
19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、逮捕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;
20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。  

(二)纠正漏捕

针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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